借款合同糾紛中能否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

借款合同糾紛中能否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

有這樣一個案例,借款抵押合同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無效,後出借人在起訴借款人返還借款時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法院應否作為一個案件受理?曉竹律師認為,應當作為兩個案件起訴,不應以一案起訴,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兩個不同的訴,返還借款是給付之訴,抵押權確認之訴屬於確認之訴,所以應作為兩個案子立案,分別審理。

借款合同糾紛中能否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

第二、兩個訴涉及的直接法律利害關係人不同,返還借款之訴涉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而抵押權確認之訴涉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是出借人和抵押人,即訴訟主體不同。

第三、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不一樣,前者解決應否返還借款及金額,後者解決抵押權是否存在。

借款合同糾紛中能否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

第四、涉及管轄法院的規定不一樣。借款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可以約定管轄,有約定管轄時,優先考慮約定管轄法院;沒有約定管轄時,才考慮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而抵押權屬於物權,《物權法》第十六章專章對抵押權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且抵押權屬於不動產物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即便有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無效。可見,二者適用有關管轄法院的規定完全不一樣。

借款合同糾紛中能否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

由上可見返還借款和抵押權確認之訴是兩個不同的案件,一個是給付之訴,一個是確認之訴;一個被告是借款人,另一個被告是抵押人;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也完全不一樣;管轄法院方面,前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而後者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所以出借人在起訴借款人返還借款時不能一併提出抵押權確認之訴,只能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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