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固定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每月固定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2015年5月8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通訊補貼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不再擠佔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扣除,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每月固定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向員工發放交通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1)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企業配備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員工私人車輛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沒有簽訂租車合同或協議,直接報銷相關費用,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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