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馮在《 》評論區看到網友“寶雞樂悠悠”的留言:我在私企工作15年,籤的是無期限合同,可是前兩年老闆把公司賣了,新公司要我們重新籤合同,重新開始,那我以前的工齡不算了,只籤兩年合同,合同到期就不續簽了,這樣合理嗎?我該怎麼辦?
老馮在留言後回答了該問題,但是考慮到這個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特新建一篇文章進行更為詳細的分析,希望對存在類似問題的朋友有所幫助。
首先,老闆只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36、38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裡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不是某一個人,不是某個章位的領導。
而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責的負責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個機關,是自然人。
在案例中,之前的老闆(本文將其看做為法人代表,當然也可能是某一個股東,下文同)將公司賣了,造成了法人代表變更(或投資人變更),但是法人主體還是一致的。
這個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真正的執行主體不是作為法人組織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要用人單位(法人)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變化,該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原來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同一用人單位,其事項變更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34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根據第33條規定,不管案例中的用人單位老闆換了多少個,甚至是連公司名稱都變更了(營業執照編號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還是同一個),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法》第17條規定: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得以老闆換了為由,在同一法人主體(即同一個用人單位)的情形下,不承認之前的勞動合同。
下面,老馮就“註銷舊公司,成立新公司”的勞動者權益分析如下:
- 有些企業主通過註銷原有公司,以為成立新公司能“規避”此類問題,但是依舊是違法的。根據上面第34條的規定,如果是屬於“合併或分立”,那麼原勞動合同將繼續有效;
- 如果新老闆註銷原公司,成立新公司,承認之前的勞動關係——原有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那麼這個情形就應該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那麼,之前勞動者的權益: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勞動者的工齡等依舊保留。
- 如果新老闆註銷原單位,同時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或第44條第4、5項的情形說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見:《 》。
- 如果新老闆註銷原單位,繼續錄用你們,而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在入職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總之,大家如果遇到同類勞動糾紛,請了解是屬於哪一種情形,如果有能“對號入座”的,基本上根據對應的法律條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會出太大的紕漏。但是,法律在實操中畢竟存在很多可能,建議尋求當地律師的幫助。當然,也歡迎大家繼續留言,大家一起探討!
再次感謝大家對老馮和“辦公精英”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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