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哪些陷阱是你不知道的?

職場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哪些陷阱是你不知道的?

勞動合同到期:每一個職場人在與用人單位構建合法勞動關係時,都應該簽署《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都將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當勞動者在當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工作,直到合同指定的截止日期,表示勞動合同到期(也稱作“期滿”)。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辭職or解除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 HR 和勞動者關注,作為職場人,我們應該瞭解並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下面老馮將相關知識彙總如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都無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解除 or 離職。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覺得應該繼續聘用勞動者時,會主動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沒續簽,用人單位有支付賠償金的風險);而勞動者在此時辦理離職,只需要辦理交接手續,就可以“走人”了。

職場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哪些陷阱是你不知道的?

情形一: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

勞動者不續簽,也細分為兩種情況:

1.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相當於主動離職),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中“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以上所指“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的不僅是工資,還包括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此外,要注意《勞動合同法》的新舊法前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說明:2008年1月1日前的部分沒有經濟補償金,之後的按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更詳細的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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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續簽,而勞動者依舊在單位上班,超過一個月並獲得了勞動報酬,繼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可以仲裁獲得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注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此外,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則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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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心的提醒

用人單位的坑人伎倆,請大家警惕!——

有些律師在被諮詢時,為“照顧”用人單位的利益,會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儘量把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寫成和你“談妥”的基本工資,而不是“應發工資”,還有更誇張的會寫成“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入職簽署合同時,一定要確認你的《勞動合同》的“工資”一項是否合理,不合理時要提出異議。根據之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相關內容,我們不難發現,這可能是用人單位為後期“解僱”你而提前佈局。

職場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哪些陷阱是你不知道的?

同理,在續簽《勞動合同》時,也要警惕是否有同類的陷阱!因為,你在該公司工作幾年了,可能晉升到更高職務,薪資水平也增加了,這些在續簽的合同中是否有體現,都是不容忽略的部分。

當然,法律法規的應用於適用也會因人因地而變化,任何一條法規在最終都可能存在“變數”。“如果法律是恆定的,還要律師幹嘛”,所以大家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與本文內容不合的,歡迎留言,大家一起探討,說不定會有更好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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