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被電子商務法納入監管範圍

新的電子商務法條例被公佈出來了,這一次微商

也被納入了經營者範疇,以前也沒說不包括微商,只不過這次進一步明確了。該來的躲不掉,都是會來的。

“微商”被電子商務法納入監管範圍

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並擬將微商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典型的例子如:網友爆料攜程在線訂票“熱心”幫忙勾選航空保險、酒店大禮包等付費服務項目,存在消費誤導。一些共享單車平臺退還押金遭遇客服聯繫不到,甚至公司人去樓空。

今後對上述行為,將採取處罰措施。其中違規搭售商品最高罰五十萬,不及時退還押金最高罰五十萬,革掉“大數據殺熟”帶來的後遺症。

“微商”被電子商務法納入監管範圍

微商擬納入監管

電商正面臨著線上流量逐漸枯竭的局面,尚未被開發殆盡的微信端則被視為新的掘金地。電商企業間的競爭與合作已開始以微信為介質進行謀篇佈局。針對眾多個體接入到微信端進行商品零售與批發的情況,草案三審稿對上述經營主體進行了更為細緻和明確的規定。

明確了微商也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消除基於大數據算法的消費者歧視——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換算消費者能力報價。

一直以來,立法滯後和監管空白讓電商發展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這次電子商務法三審監管通過後不知道能不能填補這一領域的諸多法律空白,避免鑽空子的行為呢?

畢竟政策在執行方面將會面臨挑戰。微商的營銷方式讓執法取證較難,且執法成本高。監管對大V等有影響力的微商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但對於個體微商,草案的警告和指導性作用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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