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南昌徵收拆遷中的價值取向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南昌徵收拆遷中的價值取向

長期以來拆遷工作困繞著拆遷人與被拆人,拆遷人為了完成拆遷任務不拆不行,暴力拆遷由此而產生。被拆遷人為了自已的切身利益,因補償不合理抵制拆遷,釘子戶由此而冒出。兩者之間矛盾此起彼伏,一時間成了街頭巷尾的談資,已成為社會群體性重大矛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南昌市跟全國其它城市一樣也經歷了或正在經這個誰也迴避不了的城市建設發展問題,而且有舉措和方法,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寫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中,以法規形式約束徵收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難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南昌徵收拆遷中的價值取向意義深遠,作用巨大。是積極作為的行動行為.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南昌徵收拆遷中的價值取向

筆者認為只要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嚴格按照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對房屋徵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關內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評估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項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實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完全可以預防房屋徵收風險。也就是說徵収主體在房屋徵收工作中必須依法行政,為民謀利,公平合理,透明公開,在不降低被拆遷人生活水平的條件進行徵收,就可減少因房屋徵收引發的矛盾。現向大家快遞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南昌徵收拆遷中的價值取向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一)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二)實施房屋徵收是否會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三)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四)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的防範、化解和處置預案。

《南昌市貫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徵收範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徵收範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以及房屋徵收補償初步方案、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證明、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關材料,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還應報維穩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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