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慧案例|切腫瘤傷神經醫院賠款

東北的冬季寒冷漫長,天黑的也早,下午五時,已是伸手不見五指。這天,律師們收拾行囊,準備下班。一位老人坐著輪椅,在親人的陪伴下來到朗慧,向律師講述了這樣一件事。


2014年的春季,謝姓老人無意中發現自己左側臀部有一腫塊,以為是"火癤子"沒在意,可過了不久,發現腫塊變大,於是到當地縣城醫院就診,大夫說不太好,你最好到大醫院看看。這樣,由當地大夫推薦,在家人陪伴下,老謝到省城來到了"三甲"專業腫瘤醫院。排隊、掛號、檢查一系列程序下來有了結果,大夫診斷為:老謝左側臀部脂肪瘤。聽了大夫的診斷,全家人一棵懸著的心落了下來。但是,大夫又說:雖然不是惡性腫瘤,但也必需手術,防止惡變。這樣聽大夫的話,家人於7月15日為老謝辦理了住院手續, 7月18日,腫瘤醫院為老謝行左側臀部軟組織腫瘤切除術。住院治療18天,花醫療費13581.43元,經農合報銷6141.82元,老謝自己實際花醫療費7439.61元。就在老謝逐漸康復,快要出院之時,老謝突然出現左足下垂、左下肢麻木等症狀。在詢問腫瘤醫院大夫,也不明確原因的情況下,先後到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診,二家醫院的結論相同:老謝左臀部軟組織腫瘤切除後左坐骨神經損傷。無奈老謝的家人買來輪椅,推著老謝找腫瘤醫院進行理論,腫瘤醫院一口咬定,老謝術後出現的症狀,屬於正常現象,醫院的診治符合相關規定,沒有過錯。老謝找到了吉林朗慧律師事務所,接待律師不但懂法,而且懂醫,在認真的查閱老謝的病歷和二家大醫院的診斷後,初步判斷:腫瘤醫院在對老謝的診治過程中,特別是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決定幫助老謝討還公道。接受老謝及家人委託後,一紙訴狀,把腫瘤醫院告到了法院。

訴訟當中,律師又申請法院對老謝的損害後果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腫瘤醫院對被鑑定人老謝的治療存在過錯,損害後果與腫瘤醫院的治療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為主要責任。被鑑定人老謝左下肢傷情達九級傷殘。雖然原、被告雙方對該鑑定均無異議,法庭又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意見差別較大,未能達成和解協議,進入庭審程序。

法庭的調查階段,雙方當事人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官進行了認證;辯論階段,雙方更是唇槍舌劍針鋒相對、互不相讓。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查清了案件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老謝與被告腫瘤醫院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事實清楚。原告老謝因左側臀部脂肪瘤在被告處治療,被告在對原告行手術治療後,原告出現左坐骨神經損傷並導致原告殘疾,經鑑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傷負主要責任,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負主要賠償責任。最後,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腫瘤醫院賠償原告老謝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鑑定費、律師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4578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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