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虛假宣傳我可以告他嗎?律師這樣回答

業主吐槽:我買的房前面居然多了棟高樓

“2016年,六安華邦新華城二期對外銷售宣傳時,無論是售樓部內的沙盤模型還是宣傳冊上,二期項目高層都只有5棟,62號樓面朝淠河、視野開闊、陽光充足,交了1萬元的意向金,才有搖號資格。”胡女士告訴記者,62號樓均價比其他樓棟高出三四百元,當年她購房時每平方米7200元,總價近百萬元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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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樓盤二期銷售前後宣傳圖對比

可胡女士與其他業主來到現場看房時,卻徹底傻了眼,62號樓正前方居然多出了棟59號高樓,整個項目高層住宅從5棟變6棟。

樓間距只有二三十米 採光受影響

“樓與樓之間現在只有二三十米,採光直接受到影響。”一位業主說,62號樓成了陽光都稀缺的樓房,而其他幾棟樓採光量也跟著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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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59號樓擋的嚴嚴實實的62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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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號樓難見陽光

律師:宣傳資料如與實際不符 業主可依法維權

安徽尋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晗表示,我國就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出臺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在2003年6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就明確了“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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