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被告承擔的律師費,按原告聘請律師合同約定金額判!

導讀:目前越來越多的商事合同中約定:守約方因維權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承擔。尤其是民間借貸中,大多數民間借貸合同都約定因維權所產生的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

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決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的條件極其苛刻,有些法院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才能支持原告律師費:

1、有法律服務委託協議,並且律師費的約定應符合相關的收費標準;

2、有律師費支付憑證(轉賬憑證);

3、律師事務所出具相應金額的發票。

且上述證據原件,法院在開庭之後,統統收走!

然而很多案件,律師費採取風險代理,或後收費模式,當原告無法提供轉賬憑證、律師費發票時,法院一般難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請,從而聘請律師需要支付的費用,最終由原告自行承擔,這給原告聘請律師帶來一定疑慮!!!

然而,最高人民高院於2017年3月17日所作的(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民事判決書,將徹底改變目前的現狀:

(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民事判決書對律師費的承擔問題作了如下闡述: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判決李強、楊娟承擔律師費是否正確。

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約定,如李強、楊娟違約,吳曉光采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承擔。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吳曉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曉光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曉光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強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而該案一審判決認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贛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如李強、楊娟違約應支付吳曉光維權所產生的律師費等費用。吳曉光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一審代理費用為20萬元,委託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雙方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已經履行了代理職責,吳曉光亦應按《委託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

根據最高院的上述判決隆安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解讀如下:

1、只要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中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至於原告是否實際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了代理費用,是原告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履行委託代理合同的問題,由於委託合同具有諾成性,且律師事務所以及履行代理義務,原告必然需要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律師費。

3、至於律師事務所是否開具發票或者開具發票不符合財務制度,僅是表明原告與律師事務所的付費和收費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義務,可能受到稅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但與被告依約承擔的律師費用不具有對等關係,被告以律師事務所未開具發票或原告未實際支付律師費作為拒絕承擔律師費用的抗辯理由依法不成立。

約定由被告承擔的律師費,按原告聘請律師合同約定金額判!

針對最高院的該份判決,筆者得出以下結論:

當合同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時,原告因維權而聘請律師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無論原告是否實際支付律師費,被告都應當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年利率24%。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在貴州高院在(2016)黔民終611號民事判決書中,對於合同約定律師費是否由被告承擔的問,明確作出如下闡述:

約定由被告承擔的律師費,按原告聘請律師合同約定金額判!

本院認為,由於上訴人嚴君華對借款事實及利息等均無異議且有相關結付憑據,本院二審中對此不予審查。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嚴君華負擔。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於2013年11月22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由於嚴君華未按約還款產生訴訟的,潘春委託的律師收取的律師代理費應當由嚴君華負擔。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律師代理費的負擔問題做出約定,該約定如合法有效,應予遵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潘春主張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故對其請求嚴君華承擔律師代理費的主張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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