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審計|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到底行不行?有哪些風險?

人力資源審計|員工自願不交社保到底行不行?有哪些風險?

“社保”

即社會保險金,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員工能否自願放棄單位為其交納社保?


有些單位在招聘員工時,以合同的形式規定“單位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員工個人,由其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那麼,這種做法是否可以呢?人民法院對此又會如何處理呢?

1、 員工與用工單位自願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明書》,且事實上已經通過領取工資報酬獲得了公司本應繳納的保險費,爾後,員工又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索要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王焱均與無錫市兆順不鏽中板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8)蘇民申339號]中認為:“王焱均於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證號碼:×××。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於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願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後果自負,並且不因此與無錫市兆順不鏽中板有限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特此承諾。’王焱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承諾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該承諾書表明其真實意願。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願意交納社會保險費,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並應承擔相應的後果,現王焱均以兆順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王小林與中山市橫欄鎮強新五金廠、潘煥新經濟補償金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粵20民終852號]中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林與強新五金廠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王小林不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王小林也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事後曾要求強新五金廠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強新五金廠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現王小林直接向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強新五金廠向其支付因未購買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於法無依據。”

3、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王小鳳勞動爭議民事判決書[(2016)京03民終10854號]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未依法為王小鳳繳納社會保險,王小鳳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王小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本案中,雙方通過發放社保補助的形式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上述約定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約定,應屬無效。因此,公司以王小鳳簽署聲明為由拒絕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缺乏法律依據;王小鳳的該項上訴主張,於法有據,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公司無需支付王小鳳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4、人社局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有法院依據,具有法律強制性。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由職工本人自行繳納,是與法律強行性規定相違背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在廣西梧州財信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7)桂0405行初20號]中認為:“被告人社局作出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由職工本人自行繳納,是與法律強行性規定相違背,故此原告應為第三人補繳欠繳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費。被告人社局作出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在程序上也是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而相應作出的,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員工自願不繳社保的五大風險


1、工傷、醫療賠償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但社保機構在該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勞動用工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根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養老金的支付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4、法律訴訟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直接劃撥、扣押、查封、拍賣等強制徵收法律風險。

5、行政處罰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會受到的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五種情形


1、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提供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無關。

3、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並由接受企業支付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

4、企業接收在校實習生,簽訂的實習協議

無論實習單位是由學校安排,還是學生自己聯繫,實習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於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司並未成立事實勞動關係,所以單位是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5、以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

將生產線上的員工,以組為單位成立個體工商戶,員工工資便成為了個體工商戶的利潤,而個體工商戶是有一定限額的免稅政策,同時個體工商戶還可以給公司開具發票,降低成本。

有關交納社保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7、《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8、《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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