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原告無因管理啤酒筐 能要求支付管理費嗎?

安徽五河:原告無因管理啤酒筐 能要求支付管理費嗎?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一起無因管理糾紛案件,結果令人詫異。

村裡小店主起訴說,2015年3月,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原告銷售被告提供啤酒,合作期限一年。被告承諾合作期滿後,所有啤酒筐立即拉走,退還啤酒筐押金條,不耽誤原告房屋正常使用。但被告遲遲不來拉走啤酒筐,長達兩年多,直到2018年10月22日,才在法官責令下才拉走啤酒筐,並寫了收條。被告故意把啤酒筐放存在原告處,達到訛詐目的,導致原告為其耗費時間保管,佔用房屋無法正常使用,造成損失萬元以上,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啤酒筐保管費、房屋佔用費合計人民幣4500元、退還80個啤酒筐押金條,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啤酒筐的押金條在貴院2018年兩起案件中已審理清了,兩份判決書都是判令原告償還啤酒筐款和貨款。原告2015年3月及其妻子同年7月日分別寫了兩張欠被告啤酒筐的欠條,共計86個,每個20元,計款1720元,至今未付。期間我們到原告家拉筐算賬,原告不給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費、房屋佔用費合計人民幣45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賒銷關係,原告要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費、房屋佔用費合計人民幣4500元,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合作協議中約定啤酒筐保管費、房屋佔用費等相關內容,更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故原告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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