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同時法律對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類型和事項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為大家梳理了原告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

應承擔哪些舉證責任的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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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法信·裁判規則

1.在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賠償請求人無法對財產損失進行舉證的,法院對請求人合理的賠償請求可予以支持

——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在房屋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行政機關亦因未依法進行財產登記、公證等措施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2015)皖行賠終字第00011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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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2.若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的原告提出了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無法認定的鉅額損失,則不能免除原告對該項損失的初步證明責任——蘇豔與大連金州新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確認申訴案

案例要旨: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當被告亦舉證不能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合理酌定當事人的損失數額。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無法認定的鉅額損失,則不能免除原告對該項損失的初步證明責任。

案號:(2015)行監字第61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賠償案件中因原告舉證不力,出現損害事實難以查明的情況時,法院還要審查這一情況的出現是否被告有責任

——姜順來等訴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在行政強制拆除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的舉證不力和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義務使得強制拆除造成的財產損失及損失程度難以查明時,對賠償請求的判定不能簡單適用行政賠償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賠償請求人的損失予以適當賠償,以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案號:(2012)二中行終字第32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4.行政相對人對其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後果——洛江奇龍石雕廠訴泉州市城市建設監察支隊強制拆除違法搭蓋廠房屋面並提出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

行政相對人應對其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承擔舉證責任,若在庭審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程度的,法院對其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號:(2003)泉行終字第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4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5.行政賠償案件在特定情況下應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胡某、楊某訴葉縣龔店鄉人民政府行政拆除及國家賠償案

案例要旨: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行為關係到城鎮一體化建設中的社會穩定、老百姓切身權益保障和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因此法院受理第三人訴政府行政拆除及同時要求行政賠償案件,要嚴格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保障公平正義的同時也應兼顧合理性。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申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原告作為弱勢群體,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15-12-11



法信·權威觀點

一、原告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制度和原則裁判爭議的活動。《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原告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應對損害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損害事實是指實際上已經發生或者一定會發生的損害結果,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賠償人身傷害的,原告應當提供證明傷情的醫院診斷證明書、處方或者病歷複印件、醫療費單據等。

行政機關除了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外,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此外,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2.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的制度。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中,被徵收人就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事實提供證據,要求給予補償。

3.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既違反法定程序沒有要求限期拆除建築物,也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資格,因此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因該建築物已經被行政機關拆除而不復存在,行政相對人無法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執法時填寫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物品清單。

(摘自《解讀與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二、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原告對其損害最清楚,對損失的證據掌握的最可靠,比如購物憑據、評估報告、醫療發票等。由其提供更準確、更便利。但是,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尤其是在審理強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行政機關沒有清點財產、進行公證或者評估而徑直強拆的情況。強拆標的毀損後,原告也很難提供損害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原告主張其損失,而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提供不出相應證據的,由被告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需要注意把握本條(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損害”的含義。本條所規定的損害,是指行政行為對原告合法權益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除法律明確限定外,這裡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既包括直接損害,也包括間接損害;既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將來一定要發生的損害。但是,這裡的損害只能是受到法律保護或者認可的權益所受到的損害,不包括違法利益或者法律不保護的利益所遭受的損害。比如違章建築,不被法律認可也不受法律保護,原告就其損害訴至法院,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條文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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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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