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合作開發與併購需重視3大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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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產合作開發與併購需重視3大類事項

2019年,新一輪地產週期開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到存量和增量並存的穩定期。我國地產行業進入穩定期後,併購和合作開發將成為地產企業重要的增長極,企業將從項目運營初級階段,步入資本運營的高級階段。資本運營的盈利模式除傳統的項目盈利外,利潤更多來源於併購企業的資本整合、管理整合和市場整合。

在金融宏觀審慎監管理念下,資管新規及其配套規則的出臺,我國的金融體系正在重構中,銀行、信託、證券、基金、保險等跨市場、跨產品的多維地產金融套利得到有效遏制,傳統高槓杆、多嵌套的地產融資已喪失操作空間,地產行業融資難、融資貴已成定局。前期融資需求大,可貸資金規模小。地產行業在2019年將繼續延續“以融定投”、現金為王的主基調,為資本整合提供廣闊的合作空間。

地產合作開發和併購除需要關注項目層面的傳統控制事項外,需以包容心態,統籌協調收購方(後文簡稱“買方”)、被收購方(後文簡稱“賣方”)的利益和風險,優化設計交易結構,衡平配置買賣雙方的訴求,以提高資本的投資回報率。

我國地產併購市場,結合外部融資環境的變化,交易結構迭代創新不斷,目前的主流方式:股權收購併表、在建工程收購、債權收購、代建代管、明股實債、一二級聯合開發、“產業+”、基金平臺收購、小股操盤等。交易結構的差異形成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組合,需要在併購前提前規劃,對併購前、中、後,按照“融—投—管—退”,以退為投的思路,識別併購過程的風險和機會,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防控。


2019年,房地產合作開發與併購需重視3大類事項


交易結構設計主要思路


項目併購的合規性,是交易結構設計的底線。

法律從來都是保護懂法者。在合規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度性套利。按照房地產相關法律制度,在我們國家,直接轉讓土地、轉讓在建工程、轉讓項目債務、轉讓項目股權、項目公司定向增資等的法律後果不同,法人和自然人、國內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轉讓房地產取得所得的稅負差異不同。

買方,對土地高溢價的消化能力,成為項目投資測算和交易結構設計的關鍵之一。如果買方具備全產業鏈運作能力,進行全產業鏈收購報價,通過建安、精裝修、景觀、配套、租售運營等全產業鏈消化,則需要在收購前進行收購後全產業鏈關聯交易的總體設計。反之,如果買方為高溢價消化能力不足的區域龍頭企業,經驗建議合作開發輸出管理、小股操盤、代建代管等交易結構遠勝於並表的控股股權收購。

每一種交易結構各有利弊,從項目再融資便利看,並表勝於小股操盤;從項目管控角度,並表也優於一般意義上的合作開發;從投資退出角度,明股實債優於真股;從稅收風險角度看,股權收購存在140號風險,資產收購導致項目公司稅收優惠終結、易發生土地增值稅跳點等風險;從槓桿效率角度,延期支付優於一次性付清。

交易結構的設計就是鎖定賣方的利益訴求前提下,通過交易結構的無差異分析,篩選出一種對於買方而言風險低、收益高、成本低的交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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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注意事項


項目盡職調查是識別賣方、合作方及項目主要風險的必經程序、必要方法,也是交易結構設計的基礎。

項目盡調分為專業、法律和財務三類,盡調忌諱目標不清、調查不全、重點失誤,組織失當,三類調查不交圈等。買方需要制定盡職調查計劃,調查前要交底、統一配置盡調資源,盡調後三家統一彙報、統一評價,統一制定交易結構的風險防範重點預案和合同條款。

從交易結構設計需要出發,下列事項需要特別關注:(1)從調查中介機構的選擇上,法律儘量使用賣方當地的律所,充分利用當地律所的本土優勢,開展好收購項目外重點信息的調查。(2)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3)項目公司的出資情況。(4)項目公司股權有無代持、質押、凍結等權利受限情況。(5)項目土地自身的問題: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繳納、土地附隨義務、規劃條件和指標、土地閒置、土地是否被抵押或保全、樓花出售、項目的收益權是否存在質押或抵債等。(6)債務問題:金融機構借款、民間借貸、關聯交易、對外擔保、或有債務等。(7)稅收問題:拿地和配建時,無稅收優惠和財政返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預徵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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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要風險防範


在我國宏觀經濟債務風險暴露的大背景下,債務違約的鏈式效應破壞力大、影響面廣。房地產的高杆槓特徵加劇中小房企債務違約的可能性。

項目資金回收,實現投資的安全退出時投資者資本平衡的內在要求,資金鍊斷裂是投資不能承受之重。從優先保證資金安全的角度,進行超額抵押、流動性補充、差額補足等結構化設計,是當前交易結構法律風險應給予充分的關注,在此基礎上,還需關注下列法律風險:(1)瑕疵股東清理。(2)能否按時進行股權、債權、資產的交割和權證辦理。(3)如何分配項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4)投資超預算時,收併購雙方如何約定出資責任。(5)如何處理工程超期、物業延期交付、業績收益不達標等不利情況出現時,買賣雙方的責任。(6)超額罰款。(7)人保和物保並存的處理。(8)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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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我國的房地產稅制稅種多、環節多、稅負重的特點,主要稅種有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契稅、個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一級土地開發、二級土地轉讓、三級物業開發租售、四級物業證券化的稅負差異顯著。利用我國房地產稅負的市場分佈差異和納稅主體差異,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規避房地產併購的高溢價、高稅負兩大痛點,非稅收籌劃莫屬。

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有:

1、納稅主體籌劃,從賣方的角度看,變法人轉讓為自然人轉讓、變自然人轉讓為法人轉讓,這類籌劃通過轉讓主體的變更,進而優化轉讓價格,引致稅負的降低。2、轉讓客體籌劃轉讓股權、債權、土地、收益權,不同的轉讓客體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譬如收益權的轉讓,不會涉及增值稅、土增稅,稅負顯著降低。3、轉讓價格籌劃,從交易結構設計看,股票的轉讓所得和紅利所得在我國稅法差異顯著,買方可以利用EARN-OUT機制,通過非對稱性分紅,優先支付賣方利潤的結構,變賣方一次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或資產轉讓所得)為“股票轉讓所得+紅利”所得,從而調整轉讓價格,以逼近平價轉讓價格規避高溢價+高轉讓價格,形成的高稅負。對併購項目的預期收益提前至股權轉讓時徵稅,股權收購的顯著弊端,增加了買方的投資風險。當然在交易結構設計時,也可以進行逆向籌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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