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保障輔警隊伍建設

近日,《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將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統一招聘,嚴格選拔聘用

依照《條例》,警務輔助人員即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依法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招聘計劃。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五大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退役士官和士兵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為高中,但是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未取得的,合同期滿後不予續簽。

同時,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或者解聘的,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及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參加養老保險等

《條例》提出,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輔警薪酬標準應當根據其職業特點、分類分級管理方式以及所從事工作,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

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工受傷、致殘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撫卹待遇。

持證上崗

《條例》規定,輔警應當按照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統一標識,持證上崗。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同時,輔警的證件、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證件、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的區別。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輔警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若遇雙方協商一致的;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輔警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聘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首席記者 貟娟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