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服,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服,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裁判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只有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非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根據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議,產生的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法復(1996)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第二條亦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本案中,李寬與拆遷人102國道拓寬達成《房屋拆遷協議》,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現李寬一方反悔,請求撤銷《房屋拆遷協議》,其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李寬以渾南區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其起訴顯然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二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渾南區政府並非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不是該協議的義務主體,渾南區政府在處理李寬房屋補償問題上作出的協商工作,並非徵收補償決定行為,李寬主張撤銷渾南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缺乏事實根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適用被訴行政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本案被訴《房屋拆遷協議》行為發生在2003年,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復(1996)12號批覆以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李寬主張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對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規則的錯誤理解,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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