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配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從資產配置角度,人壽保險屬於長期安全產品

1、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現其它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保險法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3、保險法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4、保險法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壽保險可規進行合理債務和稅務安排務或繼承債務風險

保險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對被執行人所投的商業保險,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並處分被執行人基本保險合同享有的權益,但不得強制解除該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保險合同和被執行人對理賠金額有爭議的。對無爭議部分可予以執行,對有爭議的部分,待爭議解決後再決定是否執行。

保險法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1、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給付受益人;2、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總結歸納:人壽保險權益一般包括,屬於投保人的保單分紅、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生存年金;身故受益人獲得的身故保險金。當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上述人壽保險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三、人壽保險可規避婚姻隱患風險

1、夫妻一方作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均為夫妻一方;這類保單會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保單現金價值。

2、夫妻一方作投保人,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這類保單是為子女利益,一般不會被分割。

3、夫妻一方父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夫妻一方;如果保費來源於父母,一般不會被分割。

四、人壽保險可規避金融資產代持風險

例:投保人張總父親,被保險人張總,受益人為張總。

1、如果張總父母婚變,張總拿出當年交保費的單據,則此保單不會被分割;

2、如果張總父親婚變死亡,則此保單不會被視為遺產,家中其他子女分不了。

3、如果張總父親留下債務,則張總不需要用保險受益金替父還債。

此外在四種特殊情形下,人壽保險合同將面臨強制解除或由法院強制執行退保後可得保險利益(通常為保單現金價值)

第一種情形:投保人為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投保人自願退保,退保後的保單現金價值法院有權予以執行。

第二種情形: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過程中,如發現涉案贓款用於購買了人壽保險,該人壽保險將面臨依法強制解除,購買人壽保險的保費將面臨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第三種情形: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人壽保險合同無效或撤銷人壽保險合同的,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可以強制解除保險合同,並執行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

第四種情形: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了規進行合理債務和稅務安排務躲避強制執行而購買人壽保險的,該人壽保險產品有可能面臨強制解除保險合同,解保後該保單現金價值將面臨法院強制執行。

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在“法“的指導下合理配置保險資產,規避風險,讓心安定,讓愛延續,始終擁有一份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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