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防疫工作人員,判刑

2月7日,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搶劫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二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2020年1月29日(農曆正月初五)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奪取其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

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二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月3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兩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並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城縣人民法院迅即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

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抢劫防疫工作人员,判刑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駕駛機動車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繫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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