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惡 判刑

被告人鄭某在任村主任期間,為了承攬本村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攬社會人員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牟取利益,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10月18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一審對鄭某等20人分別判處一年至15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86萬元,涉案車輛及已退繳的非法所得1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賠被害人損失55萬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鄭某利用村主任的身份,為承攬本村區域內工程,牟取非法利益,招攬社會人員(包含犯罪前科人員),逼迫施工單位,強攬工程,對無法承攬的工程強行索要“補償費”,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吸納被告人王某、陸某等人為成員,通過發放工資對成員進行管理,形成以鄭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另查明,鄭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後3次挪用村集體資產70萬元用於工程,後僅歸還3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犯罪方式隱蔽,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單位財產權利。以鄭某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鄭某、劉某、閆某等人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