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闖疫情檢測點,判刑!

2月8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

疫情防控期間的危險駕駛案。

酒駕闖疫情檢測點,判刑!

2月5日下午1時30分左右,被告人鄭某某酒後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衢州市柯城區溝溪鄉碗東村路口時,遇路口疫情防控檢測,工作人員按規定將其攔下接受檢測。

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測並駕車強闖檢測點。後被工作人員追上,並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後,對鄭某某進行現場呼氣酒精檢測,含量為154mg/100ml。隨後對鄭某某進行抽血留檢。經衢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6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歸案後,鄭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

酒駕闖疫情檢測點,判刑!

從快審理

2月6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對鄭某某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2月7日,該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為減少檢察機關工作量及人員之間接觸,法院建議其利用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單軌制推送該案;2月8日上午,法院通過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接收到案件後依法受理。因該案系刑拘直訴案件,且系衢州全市第一起因拒絕疫情檢測案發的案件,法院決定立即開庭審理,並於休庭後通過釘釘視頻方式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對該案進行分析、研判,當庭作出判決。

酒駕闖疫情檢測點,判刑!

從嚴判決

被告人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不僅構成犯罪,同時嚴重妨害防疫檢測點正常的檢測,對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且鄭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案發時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社會影響惡劣。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有醉駕前科、強闖疫情檢測點、認罪認罰等情節,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酒駕闖疫情檢測點,判刑!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浙江省公檢法《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9〕151號)規定: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懲治“醉駕”犯罪,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針對群眾關切,突出打擊重點,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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