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襲警 判刑!


酒後襲警 判刑!


近日,乳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後襲警,被法院依法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喝完酒後無故毆打他人,派出所民警接警後立即處警。到達現場後,民警當場制止王某某的暴行。在民警將王某某帶離的過程中,王某某藉著酒勁兒採用拳打腳踢等方式毆打民警,阻礙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民警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王某某採取了強制措施。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某採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王某某暴力襲擊的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王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小編提醒】作為一名成年人,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因為喝了酒就撒酒瘋打人。尤其是暴力襲擊人民警察,更屬從重處罰的情節。曾有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達不滿,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樣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言語方面。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2、肢體方面。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3、其它方面。表現為以凌弱、無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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