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個人綜合所得首次彙算清繳 真實性“臨考”

本報記者/杜麗娟/北京報道

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徵求意見後,3月2日開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將迎來首次申報,對於廣大個人來說,以往單純依靠扣繳義務人進行源泉扣繳的模式將發生變化。

按照“補稅依法,退稅自願”的原則,納稅人需要將本單位以外的綜合所得進行申報,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不僅影響其個人稅務合規,也影響自身利益。

一位接近政策部門的研究人士表示,儘管個人彙算清繳的程序相對簡單,但個人彙算清繳人數眾多,且流程申報也是全新的概念,目前還沒有實際操作經驗,因此2019年度的彙算清繳是否會順利進行,目前稅務部門也在積極地做準備。

“受疫情影響,國家稅務總局將考慮合理延長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申報期間,鑑於此,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大概率也會延長申報期。“該人士說。

按照稅法要求,每年3月1日~6月30日是彙算清繳申報期,作為自然人納稅人,今年3月份可以對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進行彙算清繳,通過年度彙算清繳可以平衡納稅人不同所得稅負,從而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稅前納稅調整

2019年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新個稅法實施後的首次彙算清繳,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新”。對於個人來說,從2020年開始,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作為一個全新的規定,納稅人不僅要關注本單位收入的稅是否繳足了,還需要了解專項附加扣除等內容是否充分享受,因為這都會直接影響個人的收入。

新個稅法規定,2019年1月1日開始,納稅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增加,將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舉例來說,如果個人在單位工資薪金個稅預扣繳環節,沒有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確實通過年度彙算清繳申報進行納稅調整。

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有符合扣除條件的大病醫療開銷6萬元,這筆支出不能夠在預扣繳環節進行扣除。如果其適用20%的綜合所得稅率,在沒有調整項的情形下,該納稅人可通過彙算清繳扣除大病醫療支出,申請退稅9000元。

普華永道個人所得稅服務合夥人張志剛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雖然新個稅法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但並非只要取得綜合所得就一定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如果個人的預扣繳稅額不會與應納稅額產生差異,比如當年只從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沒有其他所得項目,並且專項附加扣除等也在預扣繳階段都進行了準確申報扣除,是不需要做彙算清繳的。”張志剛說。

根據目前的政策,總體來看有相當一部分取得綜合所得的個人是不需要做彙算清繳的。

據瞭解,為確保2019年彙算清繳申報的順利完成,國家稅局總局曾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目前稅務機關通過培訓、輔導、答疑等為個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澳洲會計師公會華北區委員彭飛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相比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只針對自然人的工資薪金、稿酬、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收入。也就是說,並非所有收入都需要彙算清繳,比如,納稅人通過投資房地產、理財產品等獲得實現的收入不參與彙算清繳,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稅制綜合與分類並行的特點決定的。

不可否認的是,通過彙算清繳,納稅人可以準確計算其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能夠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實現“查遺補漏”的作用。

申報信息要真實

隨著3月的到來,廣大個人納稅人也進入第一次彙算清繳申報期。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許多納稅人對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理解還不透徹、不準確,可能會通過此次彙算清繳申報對某些不符合條件的扣除進行了錯誤的申報。”張志剛告訴記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年度結束後,居民個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然而,作為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的全新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也面臨一些挑戰。

彭飛認為,當前個人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主要的難點是,徵管部門是否能真實掌握納稅人不同收入信息源。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看,相比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對象是法人,且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公司代碼,藉助金稅三期等技術手段,徵管部門可以全面地掌握納稅人信息,但對於自然人來說,由於人數眾多,且相對分散,徵管難度也較大。

事實上,個人所得稅分類徵管階段,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主要對本單位發放收入的正確情況進行預扣繳負責,但新個稅法實施後,個人從本單位以外取得的收入以及個人的專項附加扣除等信息需要個人收集提供。

這種情況下,如何確保這些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成為徵管部門的一大考驗。

“和美國個人所得稅徵管體制不同的是,中國移動支付的發展迅速,這大大降低了現金交易可能帶來的避稅風險,但不可忽視的是,彙算清繳徵管體系能夠被很好執行的前提是,稅務機關要真實掌握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建立一個完善的個稅徵信體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全面實施個稅申報信用承諾制,納稅人需要對申報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諾。如果嚴重失信,將遭到相關部門的聯合懲戒,並對外公開。

對此,張志剛補充道,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個稅預扣繳、年度彙算清繳等不同階段,企業和納稅人都有各自需要履行的義務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及時正確的納稅申報。

“面對新稅法下的新要求,尤其對於收入來源多樣,情況複雜的納稅人,我們建議選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來協助辦理彙算清繳申報。這樣既可以依託專業人士的知識和經驗,提高彙算清繳申報的準確程度,又能夠提升個人收入等私密信息的保密程度。”張志剛建議。

多位財稅人士預測,隨著稅務部門把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作為唯一標識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記錄和違反信用承諾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等個人信用內容將被重點關注,並將逐步形成全國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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