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詐騙還危險駕駛 法院不治“你”治誰?

近期,平川區法院審理一起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6年,四處打聽購買房子的被害人李某某通過微信認識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編造其戰友可以幫被害人李某某買到平川區廉租房,博得了李某某的信任,以收取好處費為名騙取李某某10000元。2017年,胡某某故技重施,又從被害人程某某處騙取36000餘元。

2017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範某某相識。胡某某謊稱自己的親戚是省上的領導,能幫助範某某兒子辦理工作,便以花錢打點關係為名向範某某索要好處費,騙得一張存有40000元的銀行卡。隨後範某某表示反悔索要銀行卡,但胡某某不但未將銀行卡歸還,還編造各種理由將該卡內的30000餘元消費使用,後又謊稱其母親做手術,騙取範某某1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於2017年3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吊銷駕駛證。此時,胡某某仍不知悔改,竟然於2017年10月通過路邊小廣告聯繫一家辦假證作坊,製作了一張假的駕駛證繼續駕車,最終被交警部門查獲。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胡某某偽造駕駛證,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平川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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