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法庭上脣槍舌劍,庭後原告代理人反手起訴被告律師

案例:

張某(男,68歲)是一起案件中的原告代理人,李小小(女,45歲)是同一個案子的被告律師。

某日,開庭過程中,張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證據。李小小針對該證據發表意見時,說這份證據是偽造的,張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張某情緒激動,當場表示李小小的行為屬於誹謗,是對張某的侮辱,大聲說:“你們都聽見了,李小小說我是犯罪分子,我會讓她付出代價的。”。

第二天,張某向當地司法局投訴李小小,說李小小行為不端,在法庭上辱罵了張某。

隨後,張某又把李小小告上法院,要求李小小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院針對該起名譽侵權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張某請當天旁聽的幾名群眾作證。這些證人說,確實聽到李小小說張某是犯罪分子。但聽了李小小的話,並沒有降低對張某的評價,張某的形象在這些群眾中的形象反而更高大了。

李小小也請了其他幾名旁聽群眾作證。這些人說,沒有聽到李小小說張某是犯罪分子,不認識張某,也無所謂評價降低不降低。

名譽侵權?法庭上唇槍舌劍,庭後原告代理人反手起訴被告律師

電影劇照,與本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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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作為一起名譽侵權類案件,要認定李小小是否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需要成立兩個要件:1.李小小辱罵了被告;2.李小小的辱罵行為導致張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針對要件一,張某和李小小的證人,各執一詞,並不能證明李小小曾說張某是“犯罪分子”。唯一可以確認的是,李小小曾就張某提交的證據,發表意見說是虛假證據,張某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但這種質證意見是就事論事,在認為證據虛假基礎上發表的法律意見,很難說是針對張某個人人品的侮辱

針對要件二,即便李小小真的辱罵了張某,但當時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周圍旁觀的人員有限。而張某、李小小的證人都說沒有降低對張某的社會評價。因此,並

沒有造成張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不存在損害後果。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李小小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張某的名譽權,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名譽侵權?法庭上唇槍舌劍,庭後原告代理人反手起訴被告律師

圖文無關


家子說

法庭當然不是法外之地,律師的發言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不能在法庭上發表侮辱、謾罵他人的言論。但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證律師能夠在法庭上放心發表意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要律師對事不對人,其言論就應當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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