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拆遷有補償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違章建築拆遷有補償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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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文件中,從1984年1月頒佈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起,該等用詞開始見於國務院的多部行政法規上。

從我國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在法律層面上,對違章建築一詞並未作明確界定;但基於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土地、房屋、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對於違章建築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規則。這些規則雜亂而無序,常常混淆了一般違章與嚴重違法之間的法律邊界,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依據。《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於物權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應當法定,故目前對於違章建築的界定尚屬法律保留事項。

在拆遷徵收領域,被拆遷徵收人之違法建築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並在其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情形。對於該等違法建築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有必要將違章建築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築,係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而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築。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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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遷有補償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2.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3.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隻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

5.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比如,違章建築的承租人履行了一般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仍然對其承租的房屋系違章建築不知情,拆遷人如果拆除該違章建築,應當依法對該房屋承租人補償安置。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任何人不應當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喪失其合法權益。拆遷人不能由於違章建築人的過錯拒絕對對違章建築使用人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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