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關於朱某1和朱某2與京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在國人心中,房子是立足之本。不管是買還是賣都是全家人的大事。所以讓我們共同探索房子背後的法律秘密。

「成功案例」關於朱某1和朱某2與京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成功案例】關於朱某1和朱某2與京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時間:2020年6月10日

地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王焱律師

案情回顧:2006年4月6日,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xxxx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的奶奶。2006年8月21日被拆遷人變更為朱某某。作為拆遷補償,2010年5月14日,朱某某與北京xxx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2009年3月27日,朱某某1和朱某某2作為甲方、景某某作為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甲方同意以xxxx的價格將位於朝陽區xxxx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所有。房屋交付後,景某某對房屋進行裝修併入住。2014年4月8日,朱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由於朱某某一直不辦理房產過戶。故景某某委託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的王焱律師向朝陽法院提起訴訟。確定涉案房屋為景某某所有並要求朱某某立即配合辦理房產過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景某某的訴訟請求。確定了涉案房屋為景某某所有並責令朱某某立即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朱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由於涉案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根據行政法規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可隨意買賣。所以朱某某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由,以違反《民法總則》第154條請求法院判定房屋購房協議無效。雖然房屋是經濟適用房,但朱某某與景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在朱某某與開發商2010年簽訂購房合同前簽訂的。並且購房的房款、物業費、契稅等是由景某某交付。故北京朝陽人民法院依據雙方協議的內容及其他證據。認為涉案房屋系基於拆遷所得,取得條件標準與一般意義上的經濟適用房取得的核定標準不能等同。而且朱某某與景某某的購房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故認定景某某與朱某某購房協議有效。

此案初期看似購房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從而無效。但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焱律師根據多年的實戰經驗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找出此案的突破口。認定涉案房屋系拆遷所得,與一般的經濟適用房不同。故涉案房屋不能根據經濟適用房的買賣規則來看。王焱律師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保住了當事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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