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妻子將共同房產1元過戶給其弟,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稱妻子將共同房產1元過戶給其弟,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趙先生稱,其妻為了給繼子辦戶口,用1元將房產過戶給其弟。趙先生遂將妻子田女士及其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妻子與其弟簽訂的協議中約定“712室的房屋屬於田女士與田先生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效、確認雙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712室房屋轉移登記至田女士名下。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趙先生訴稱,1992年4月其與田女士登記結婚至今。他與田女士在2000年時購買了712室房屋,購房時使用了他和田女士的工齡和共同財產,登記在田女士名下。他與田女士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2009年12月25日,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田女士與田女士的弟弟田先生簽訂了協議,約定712室房屋屬於田女士與田先生共同財產,並在2009年12月28日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過戶價格僅1元,將712室房屋過戶至田先生名下。原告趙先生認為,田女士在明知712室房屋存在其份額的情況下私自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田先生作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田女士屬於無權處分,也明知712室房屋有原告的權利。故原告認為,田先生與田女士簽訂的協議以及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惡意串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被告田女士辯稱,同意趙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其主張的合同均無效。田先生當時要給其子也是田女士的繼子小豪(化名)辦戶口,當時是將房子借到她名下,用來辦戶口。寫的這個協議是因為田女士與趙先生沒有孩子,她怕她先去了房產歸趙先生一個人了,想把房子留一點給田先生的親生兒子。


被告田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712室房屋系趙先生與田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田先生作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712號房屋系趙先生與田女士共同財產,在趙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田女士與田先生簽訂了包含712號房屋屬於田女士與田先生共同財產的書面協議,後將登記在田女士名下的房屋過戶至田先生名下。因田先生未支付任何對價,田女士實質是將712號房屋贈與田先生,在該贈與行為中,田女士與田先生共同財產的約定和買賣合同應均屬無效。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田先生通過買賣合同從田女士手中取得712號房屋的產權,因合同無效,趙先生起訴要求田先生協助將712號房屋轉移登記至田女士名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田女士與田先生於2009年12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有關712號房屋屬於田女士和田先生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效,田女士與田先生於2009年12月28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田先生協助將712號房屋轉移登記至田女士名下。


來源:北京市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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