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運用雲審判系統線上公開開庭審理了“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涉案專利涉及工業和民用大型全封閉和半封閉建築,專利權人原告認為,目前市場上各類建築物均採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做成牆體,而後用鋼筋混凝土、金屬建材做成頂部橫樑和頂蓋,該類產品的缺陷是建築物的牆體與屋頂是二次“冷接”而成,非一次整體成型。


而涉案專利發明點主要在於採用整體氣模技術等實現了牆體和屋頂為統一整體建築結構,避免了傳統建築方式“牆體+屋頂”的二元結構,保證了建築物的整體性、堅固抗震性以及保溫密閉性等功能。

針對第三人就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引用了“以空間氣膜為模板的施工方法”專利(附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為涉案專利與該對比文件相比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創造性,並作出決定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附件1


原告訴稱:

一、被訴決定遺漏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於附件1的下列區別技術特徵“包括環梁基礎” 、“所述PVC氣模防水層通過鼓風設備持續鼓風”;

二、被訴決定對已認定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於附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創造性評述錯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同意被訴決定的意見,原告所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於附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均為公知常識,因而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一種鋼筋混凝土薄殼球形建築”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原告所述權利要求1與附件1相比的區別技術特徵是否已被公開。各方圍繞該案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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