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不是指房屋使用年限!而且土地的使用年限。

房子的產權年限,一直都是購房者特別關注的問題。

很多人都不懂為什麼房子會有40年50年和70年產權之分,有的會以為這就是房子的使用年限,甚至有人延伸出房子只能住幾十年就不行了,是不是質量不好。

也經常會有人問:是不是產權年限到期了,房子就不能住了?

那到時候要怎麼辦呢?

今天,我們就把這些問題一次性說清楚。

“70年產權”不是指房屋使用年限!而且土地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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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不是房屋使用年限

在實際生活中,大家常說的房屋產權年限並不是指房屋的擁有權,而是指“土地使用權”。所以,不要再說房子質量不好,只能住70年,真不是這麼回事。

嚴格來講: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但是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即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工業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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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來的房子,其產權年限一般都沒有70年

現如今的房價,一般購房都會首選土地使用權為70年的普通商品房。但是,有一點你可能不知道:哪怕是新房,當你的房子買到手時,土地使用權已經沒有70年了。這到底是為什麼?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那天算起的!假如你買房拿到房本是2019年9月28日,而開發商拿地是2015年10月1日,那麼你的房屋土地使用權70年是從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的。所以,你買到房子的時候產權年限就只有66年了,而不是70年。

“70年產權”不是指房屋使用年限!而且土地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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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產權到期怎麼辦呢?

既然房屋產權年限是期限的,也就是隻有70年,那麼問題來了,萬一產權到期了該怎麼辦?現已明確:

屆滿自動續期

屆滿自動續期

屆滿自動續期

(重要的話講三遍)

不用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買房100年不變(除非拆遷)。關於補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70年產權”不是指房屋使用年限!而且土地的使用年限。


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

商業產權到期後兩種結果:

第一:如果政府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70年產權”不是指房屋使用年限!而且土地的使用年限。

所以,以後大家不用再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產權的問題,因為產權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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