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丨你跟我簽的勞動合同無效,請承擔應負的法律後果!

職場丨你跟我籤的勞動合同無效,請承擔應負的法律後果!

無效勞動合同

題記:在職場中,勞動者入職進入用人單位上班,將形成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因勞動關係的存在,必須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在現實社會中,經常碰到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也就是說經常出現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老馮借本文將無效的勞動合同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說明,希望對需要了解相關知識的朋友有所幫助。

名詞解釋

無效勞動合同,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全部無效勞動合同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它所確立的勞動關係應予以消滅。勞動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它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可以依法存續(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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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表現在:

(1)違法的勞動合同表現為:

①合同主體不合法,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②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或合同條款違法。

③合同形式違法,即合同未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④合同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

⑤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無效勞動合同進一步規定為: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以上的《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而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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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會導致怎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上文《勞動法》第十八條中的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時起就不能作為確定當事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的依據,無效合同和無效條款引起的事實勞動關係應予終止,當事人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重新確立勞動關係,或者依法重新商定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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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還會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1. 雙方當事人終止勞動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返還對方的財物(也就是說,如果你上班時,使用了辦公用具,借用的相機、打印設備等屬於用人單位的財務需歸還用人單位;同樣,如果用人單位借用了勞動者的財務,也必須歸還勞動者)。

2. 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在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同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賠償;雙方都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用人單位因使用童工,會導致對童工安置、治療和賠償的責任,以及承受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責任。

4. 如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故意訂立了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勞動合同,如走私、製造、販賣毒品等,有關部門有權對非法物品收繳國庫,觸犯其他法律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通過以上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相信大家對此有了較為深入的認識。如果你是勞動者,你將可以根據這些法律條款判斷你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你是用人單位HR或相關工作者,則應該對已經出現的情形予以補救,合理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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