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違」代「拆遷」的祕密

以“拆違”代“拆遷”的秘密

一、違法建築: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要取得房產證,必須三證齊全:一、土地使用權證;二、土地規劃證;三、城市建築規劃許可證。沒有這三證,建築物是不能取得產權證的,也即形成了違法建築(還包括過期的臨時建築)。但是現實社會複雜多樣,還存在許多,沒有三證的建築:(1)屬於合法建築,但未取得產權證。在擁有三證的時候,要去房管局辦理產權證登記需要繳納相關的費用。而一些當事人因為想要規避此費用,因此沒去辦理。針對這種情形,在安置補償過程中,比照辦證費用的多少予以扣除。而不當認定成違法建築,有違公平,激化社會矛盾。(2)三證不齊屬於違法建築。但違法建築不一定就是要拆除。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的處罰,後補辦了相關手續後。在拆遷補償中,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3)、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沒有手續的建築物,被拆遷人可以享受補償安置。

以“拆違”代“拆遷”的秘密

二、認定程序:舉報或行政機關發現.調查取證——責令停止——發出處罰通知書.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拆除程序

1、城市規劃區內行政強制拆除程序: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公告並送達——複議或訴訟(維權的黃金時期)——輸了又不上訴(三個月屆滿未自行拆除)————縣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敗訴(催告10日)——強制拆除。

2、鄉村規劃區內行政強制拆除程序:違建認定——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公告並送達——複議或訴訟——輸了又不提(三個月屆滿未自行拆除)————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敗訴(催告10日)——強制拆除。

以“拆違”代“拆遷”的秘密

四、違法建築在拆遷中不予補償:根據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因此在現實的操作中,行政機關將被徵收人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後不僅省錢還取得自己執行的權力。對違法建築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的權利,而拆遷必須經過司法強拆,而不能行政強拆。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常常出現以“拆違”代“拆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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