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罪案,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依法追繳被告人曾某所得人民幣6640元,上繳國庫;沒收柳杉原木164件,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7日至3月12日,被告人曾某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僱請工人將其小地名“大坡”山林中的林木砍伐154株(其中翻蔸74株),銷售後獲款人民幣6640元,現場查獲原木164件。經林業工程師現象檢測,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積22.8292立方米(其中翻蔸林木活立木蓄積7.1467立方米)。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曾某已主動退繳銷售原木所獲贓款6640元。
審理認為: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山林中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曾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曾某處查獲的柳杉原木164屬於贓物,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銷售原木所獲贓款6640元屬於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
法官提醒: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採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並領取採伐許可證進行採伐,或者雖領取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供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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