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承租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嗎?承租人的補償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知給予公平補償的被徵收人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時承租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嗎?承租人的補償有哪些?

一、公房承租人可以獲得什麼補償?

(1)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其滿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是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徵收補償。

(2)未購公房

未購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因此,其不滿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屬於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其能獲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以及得到裝修裝飾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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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房承租人可以獲得什麼補償?

如果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可以得到裝修裝飾補償;無裝修得不到該部分補償;還能獲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

三、用於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

(1)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徵收時,對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應屬於承租人。

(2)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徵收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給予承租人。

四、如果遇到徵收時,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承租人多繳納的租賃費,出租人應當返還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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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等補償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對於承租人而言,目前關於拆遷補償問題,更多的是依據民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當事人之間約定予以解決,但並非承租人的權益完全不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期間雖然因徵地拆遷的發生造成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並不影響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合同效力的變動,故承租人依然可以通過與房屋所有權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款項進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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