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與八國聯軍
簽訂《辛丑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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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該條約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該條約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中國的又一奴役性條約。它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標誌著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辛丑條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溼的庫房保存。
吳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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