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裁判要點: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最高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1、2010年6月25日,趙某英向朱某玲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朱某玲人民幣50萬元(伍拾萬元整),此款轉入上述賬號,款到本借條生效,趙某英,2010年6月 25日”。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照月息1.7分計算。

2、2010年8月31日,朱某玲向趙某英匯款10萬元。2010年9月1日,趙某英向朱某玲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 “今借到朱某玲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趙某英,2010年9月1日”。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共計60萬元按照月息2分計算。

3、2011年8月4日,朱某玲向趙某英匯款193000元。

4、2011年8月14日,趙某英向朱某玲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截止到2011 年8月14日共欠朱某玲人民幣80萬元整,其他欠條作廢。

5、截止2012年2月25日趙某英共償還384,500元。

6、2012年5月9日,朱某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英償還欠款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借款的利息問題。

從朱某玲的陳述和還款記錄來看,在2011年9月以前雙方口頭約定的利息標準為月息1.7分,2011年9月以後是月息2分。該利息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合法有效。趙某英共償38.45萬元, 扣除其應承擔利息,其償還本金教額並未超過30萬元。而朱某玲放棄了部分請求,僅要求償還50萬元及利息,且利息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遂判決:趙某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共償還朱某玲借款50萬元及利息。

趙某英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更無任何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朱某玲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借款是否約定了利息以及還款的數額。

關於借款利息,在朱某玲提供的三張借條中均沒有利息的約定朱某玲稱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息,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且趙某英否認借款約定了利息,故原審法院僅根據還款記錄推定雙方口頭約定了利息,證據不充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二審法院認定涉案80萬元借款不支付利息。

原審法院根據銀行流水計算涉案借款已償還384.500元,二審根據錄音資料認定朱某玲收到趙某英現金5萬元,涉案80萬元借款實際已經歸還434.500元,尚欠365.500 元。綜上,趙某英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遂二審法院判決如下:趙某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共償還朱某玲借款36.5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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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析

我國是人情社會,親朋好友或熟人之間融通資金非常普遍,故自然人之間借款經常未約定利息。

另外,國於社會整體法律意識不高,自然人之間以口頭形式約定利息。

但是,當自然人之間就借款發生爭議時,因雙方關係破裂,出借人經常向借款人主張利息。

針對此種情況,《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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