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構建和諧家庭
這裡是四川省婦聯聯合
省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省婦兒工委辦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
第二十七期
本期內容
■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期講師
○ 劉穎,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審判員
○ 省婦聯“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公益講師
本期內容
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我是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穎,今天在這裡和大家一起討論的話題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兩種誤解:
一是部分人認為,既然房屋產權證上已經寫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應視為夫妻對子女的贈與,子女才是房屋所有人,該房屋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二是部分人認為,房屋產權證上雖然寫上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但購買房屋的出資是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並未出資,因此子女不能享有房屋產權份額,可以納入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這類房產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納入分割範圍呢?我們用案例來為大家說明:
案例一:
甲男、乙女於2000年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子丙。2007年甲男、乙女購買房屋一套,貸款20萬元,還貸期限20年,產權登記人為甲男、乙女和丙三人共同共有。此後甲男、乙女於2009年訴至法院訴請分割該房產。
本案中,房屋是甲男、乙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登記在甲男、乙女及婚生子丙名下,應認定為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因丙未成年,既未履行出資義務,也不承擔還貸義務,為保護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權利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時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可適當調整未成年子女的產權份額,丙的份額可適當少於甲、乙各自可分得的份額。
案例二:
王某與張某於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生育一子張某某。2008年,王某、張某購買商品房一套,並將房屋產權人登記為他們的兒子張某某。2016年,王某想與張某離婚,張某同意離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
經審理,法院查明該房屋在產權登記時,王某、張某已明確該房屋購買是為其子張某某今後結婚準備。據此法院認定王、張二人明確具有將房屋贈與其子張某某的贈與意思表示,贈與行為成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予以分割。
說到這裡大家可能會問,上述兩個案例為什麼法院會有不同的認定呢?
法律怎麼說: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3集)
不動產的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登記房屋產權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
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重點
提示
當前房價持續攀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無法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多數是對共同所有的房產分割存在爭議。而夫妻雙方將共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當面臨房產分割時,極易引發糾紛。
因此
日常生活中遇見類似問題
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提示
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因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如登記有未成年子女名字,離婚時主張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要注意房產登記產權人的組成以及是否存在房產贈與等情形;
在分割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的房屋產權時,鑑於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比例。
請留下你指尖的溫度
讓太陽擁抱你
閱讀更多 眉山姐妹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