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大業主,還不交物業費,怎麼監管跟它一夥兒物業公司?

開發商是大業主,還不交物業費,怎麼監管跟它一夥兒物業公司?

開發商是大業主,還不交物業費,我們怎麼監管跟它一夥兒的物業公司?

業主大會並不是小業主的業主大會,面是全體業主的業主大會,開發商如果有未售出房聲,它本身就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開發商,又是業主。業主大會的成員沒有開發商的份幾,但應該所有業主的份兒。業主大會就是財產權利為基礎的組織。面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不是小業主們的業主委員會。

從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資格看,各地情況大多為:首戶業主入住滿兩年或者入住率超過50%。這種規定實際上考慮了小業主們的利益。畢竟兩年的時間、一般的項目也都做完了(否則開發商差不多要賠錢了);如果入住率低於50%,即便能夠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由於是按財產多少投票而不是按人數投票,這樣選出的業主委員會也不會使小業主們滿意的。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小區暫時還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資格)可以利用這個時間來呼呼更多有能力的人關注業主利益,參與業主利益的維護,為將來成立業主委員會做好人力資源的準備。

開發商沒有交納物業管理費,當然是違法的。但這不能靠猜,而是要靠證據。如果有足夠的證據,這種違法、侵權行為的糾正和救濟,並不一定要立即進行,相反,這恰恰是今後呼於業主們成立業主委員會時要考慮的方面。

業主們為了投資,就該真正關注物業管理水平。因為物業管理水平直接和租金、房屋狀態的保護有直接關係。現在房子新,物業管理不好,很快就舊了,物業將急劇貶值。向投資型業主宣傳這種理念,也是呼呼他們參加業主委員會工作,維護業主權利是不是看著物業管理公司為所欲為,是業主大會的事情,是全體業主的事情,而不是一兩個業主的事情。這一兩個看不下去的業主需要用宣傳、呼籲、引導的方式將足夠多的業主組織起來,一起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這才是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唯合法途徑。說白了,咱們覺得物業管理公司為所欲為,而大多

數業主不這麼認為,那咱們就是沒轍。所謂“千金買房,萬金買鄰”就是這個道理。

沒有人會主動地保護你的權利、一定是你自己站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不主張,就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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