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民告官,“官”到底是誰?

拆遷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想要起訴卻不知道該告誰。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民告官,“官”到底是誰?

對於訴訟的被告,我們分了兩大類來講。

一、對直接訴訟的被告的規定

一般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如果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拆遷民告官,“官”到底是誰?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也就是說如果拆遷中鄉政府以自己的名義發拆遷通告,那被告就應該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二、涉及行政複議的被告的規定

行政複議維持的,原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是被告。

改變指的是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

比如複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複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但複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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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民告官,“官”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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