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威海9名“老賴”被判刑

近日,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就2018年我市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和打擊拒執罪情況召開聯合新聞發佈會,公佈了8起拒執罪典型案例,其中申請執行人自訴拒執罪案件1件。

今年以來,全市法院新收執行案件18810件,同比增長13.3%,已結19646件(含舊存),同比增長55.5%。全市法院已有27案/25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目前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9件/9人,其中涵蓋了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健康權、身體權等多項糾紛。8起典型案例中,被執行人均為對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免於刑事處罰不等。


看過來!威海9名“老賴”被判刑


8起拒執罪典型案例發佈

1、自訴單位山東威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江建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一案。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威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唐山興元印刷包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一案中,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江建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隱匿被執行財產,在執行人員明確告知其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仍拒不配合執行。經執行法院釋明,申請執行人山東威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江建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環翠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建忠作為被執行人唐山興元印刷包裝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執行義務,且未經執行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產轉移、藏匿,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江建忠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故環翠區人民法院以江建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當庭宣判,江建忠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該案系全市法院第一起自訴拒執罪案件,不僅有效促進了本案的執行,對其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也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申請執行人雙寺夼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執行人車世龍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執行期間,車世龍拒不申報財產且採取借用他人銀行賬戶收款、隱匿可供執行財產的手段逃避執行義務。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而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威海經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3、申請執行人苗大鵬與被執行人李振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李振輝名下房產一宗。李振輝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仍然與乳山市金谷園農機市場有限公司簽訂資產置換協議,用該財產置換金谷市場的四戶房產,並作價抵頂給乳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4、申請執行人張麗華訴文登市金華家紡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及李霞(該公司股東)加工合同糾紛一案(該案例入選全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典型案例)。

執行過程中,2013年2月,張麗華與李霞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約定李霞每月還款人民幣500元。協議履行至2014年6月,李霞不再支付,期間共償還張麗華7000元整。2016年12月,李霞因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李霞仍不履行。後執行中查明,2013年6月,李霞將文登市金華家紡有限公司的廠房以人民幣345萬元的價格出售,所得款項沒有用於償還申請人張麗華的欠款。2017年1月,文登法院以李霞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後,李霞迫於壓力,主動向法院交清了全部案款25132.78元。2017年12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李霞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李霞當庭自願認罪,其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文登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5、申請執行人威海印刷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聊城市東昌府區冠達印刷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的四色膠印機1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任代明在未告知法院和申請執行人的情況下,將涉案唯一可供執行的法院查封財產予以隱藏轉移,導致生效判決不能執行。其行為構成拒執罪,威海高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6、申請執行人榮成市尋山街道辦事處嘉漁汪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執行人李國富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國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搬出育苗場內所有物資及養殖物,但李國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搬遷義務,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李國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榮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7、申請執行人榮成市崖頭汽車修配廠與被執行人王少華、葉海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執行期間,被執行人王少華、葉海英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付款義務。法院作出《責令交出財物通知書》,責令王少華交付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的車輛及相關證件,但王少華未按通知書要求履行義務。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其罰款6萬元後,其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王少華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到案後,因其與榮成市崖頭汽車修配廠達成還款協議,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取得榮成市崖頭汽車修配廠諒解,榮成市人民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8、申請執行人劉守富與被執行人王善偉、邢春晏、王宏鵬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被執行人王善偉、邢春晏、王宏鵬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義務,其中王善偉在執行期間,從一公司處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18萬元,並將該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榮成市人民法院對王善偉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決定後其仍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具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終結協議,榮成市人民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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