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員工低價買住房要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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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佈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以進一步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實施細則進行相應的調整。

2018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其中第六條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規定,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財稅〔2007〕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房企員工低價買住房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相關法規,對於房地產公司按照低於市場公允價格出售自建的住宅給本公司員工,員工個人因此享受優惠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從上述相關法規中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差價部分所指的是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我們假設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房地產公司A自行建造的住宅,假設單方成本是5,000元/平方米,市場公允價格10,000元/平方米。房地產公司A按照7,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100平方米該住宅給本公司每位員工。本公司每位員工因此享受優惠,比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少支出3,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共少支出30萬元。對於該少支出的30萬元,員工個人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第二種情況,房地產公司A自行建造的住宅,假設單方成本是5,000元/平方米,市場公允價格10,000元/平方米。房地產公司A按照4,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100平方米該住宅給本公司每位員工。本公司每位員工因此享受優惠,比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少支出6,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共少支出60萬元。對於該少支出的60萬元,員工個人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第三種情況,房地產公司A自行建造的住宅,假設單方成本是5,000元/平方米,市場公允價格10,000元/平方米。房地產公司B按照10,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買進該住宅後,按照7,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100平方米該住宅給本公司每位員工。本公司每位員工因此享受優惠,比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少支出3,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共少支出30萬元。對於該少支出的30萬元,員工個人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上述三種情況的員工個人對於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房地產公司高管的高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充分的解決,結合目前持續高漲的房地產投資熱,我們智慧源還可以利用上述政策合理合法的降低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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