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然而實際操作中,還是有很多用人單位因為各種原因,不可出示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可以明確的是,用人單位不肯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已經違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若是違反本法條規定,沒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事情經過:

2015年5月15日,王女士入職深圳某創業公司,入職當天王女士與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女士的工作崗位為行政,月薪4000元。2016年4月份,公司通過內部郵件的形式向王女士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王女士回覆確認收到。

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2015年5月14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王女士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並沒有出具離職證明。時隔半年後,王女士突然向當地勞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賠償她這段時間沒找到工作的經濟損失42000元。

剛開始的時候,公司負責人滿頭霧水,你找不到工作找我們拿賠償幹嘛?後來才知道,由於單位沒有在王女士離職的時候開具離職證明,導致王女士在接下來的半年中,由於離職證明文件的缺失,無法順利入職。

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根據王女士提供的下一家公司的入職通知書以及不錄用通知書來看,王女士在2015年5月28號已經收到了新公司的入職通知書,聘用崗位是人事部門的經理,買個月的基本工資為每個月7000元,後面由於王女士未能提供離職證明,導致她無法順利入職新公司。

經審理後,仲裁委支持了王女士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王女士42000元賠償金。公司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王女士在失業半年期間明明可以再次去找其它的工作,但卻因為自身懶惰的行為沒有再去應聘新的工作,王女士找不到工作的行為與公司無關!仲裁委判令其按照每個月7000元賠償王女士6個月共計42000元的工資,卻沒有考慮到王女士完全沒有提供勞動,這樣的裁決不公平。

法院怎麼判?

辦案人員在調查的過程中,拒絕王女士入職的新公司表示,由於王女士未能提供離職證明,所以他們並沒有錄用王女士。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沒有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文件,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由於用人單位沒開離職證明,導致王女士無法被別的公司錄用,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遂判決公司支付王女士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造成的損失42000元。

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後果?

如果勞動者沒有離職證明的話,很有可能就沒有辦法享受失業待遇,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失業人士應當手持單位為其開具的離職證明,到指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然後憑藉失業登記等相關證明,前往社會保險機構申領失業金的手續。

單位沒有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被判賠4萬2是否合理?

實際案例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都會要求勞動者出示離職證明,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規避風險。如果用人單位不給離職的員工出示離職證明,很有可能就會導致勞動者無法順利就業,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賠償勞動者無法順利就業的損失。

很多單位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上來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管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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