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很多朋友都知道,在有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麼,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請看下面的案例。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015年8月19日,某公司聘請陳某為招商運營總經理一職,主管某項目商業工作,月薪25000元(稅前工資),聘期從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

2015年11月23日,因認為陳某工作不力,未能給公司帶來效益,某公司口頭通知陳某解除聘用關係並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對應發放給陳某2015年9月至11月薪資發放的數額及方式進行了明確和約定,但被告並未按照約定向陳某全額支付薪資,餘款69000元一直拖延未付。

陳某以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及雙倍工資爭議為由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期間,某公司又向陳某支付9000元,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決:某公司 支付陳某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拖欠的工資陸萬元(60000.00)及經濟補償金伍仟玖佰貳拾叄元伍角(5923.50)。

後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陳某委託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張紅霞律師代理出庭 。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公司與陳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向其支付補償金?

根據某公司提供的聘用合同書及陳某提供的薪資發放協議書,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某公司應按照協議書約定向陳某支付勞務期間的勞務報酬。根據聘用協議約定陳某月薪25000元,2015年9月至11月陳某提供勞務3個月,陳某應支付75000元,陳某認可某公司已向其支付15000元,某公司亦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某公司應向陳某支付60000元。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陳某代理律師張紅霞辯稱:雙方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但因某公司提前提出解除合同,違反雙方約定,故某公司應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陳某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949元/月)三倍以上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陳某於2015年8月19日進入某公司工作,於2015年11月23日離職,故某公司應支付陳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為其半個月的工資,為5923.50元(3949元/月×3×0.5個月)。

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陳某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拖欠的工資600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陳某經濟補償金5923.5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說法】

張紅霞律師: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反映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否則可能導致額外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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