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就遇到了拆遷,原房主想要拆遷款怎麼辦?

前些天有位河南漯河的張先生向萬典律師電話諮詢,說自己在2015年買了縣城裡的一套房屋,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由於嫌過戶比較麻煩,並且還要支付一筆不少的過戶費,就沒有辦理過戶。張先生認為他與原房主關係挺好,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就這樣過了3年。

但是在去年的時候張先生所住的房屋要被徵收,這時張先生才想到應該趕快把房產證辦下來,於是找到原房主要求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原房主也知道徵收的事情,不願意配合過戶,並且想要收回房屋並願意返還張先生的房款及利息。

張先生也私下找到徵收辦的人想簽訂補償協議,而徵收辦的人說只有持有房產證才有房屋所有權,張先生沒有簽訂協議的權利。


買房後就遇到了拆遷,原房主想要拆遷款怎麼辦?


律師的建議

聽了張先生的情況,萬典律師給他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首先,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從張先生提供的線索來看,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初房屋買賣時雙方自願,並簽訂了協議,買方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達3年之久,也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因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原房主是否有義務幫助張先生辦理過戶呢?

在《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據誠實守信原則以及《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所以既然已經無法確認合同無效,那麼原房主是有義務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最後,誰有權簽訂徵收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徵收辦不與張先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持有房屋產權的是原房主。

但張先生是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持房屋買賣協議到徵收辦說明具體的理由。

最終張先生在聽取萬典律師的建議後,與原房主進行了協商,在給了原房主一點“勞務費”之後,雙方一起去徵收辦說明了情況,最終張先生拿到了房屋的補償款。


買房後就遇到了拆遷,原房主想要拆遷款怎麼辦?


萬典律師提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所以,如果大家在買賣房屋後一定要第一時間辦理過戶手續,因為一旦真的遇到拆遷,相關部門很可能是不允許辦理過戶手續的,到時候如果原房主也不配合,事情就非常難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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