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車輛超載嚴重,司機會被判刑!

日前,龍海市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被告人周某珊犯危險駕駛罪作出判決,因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珊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龍海市首例超載型危險駕駛案。

案情回顧

「案例」车辆超载严重,司机会被判刑!

2018年2月19、22日,被告人周某珊受他人僱請提供包車客運服務,先後三次駕駛核載人數7人的小型麵包車分別載著15人從龍海紫泥到廈門海滄青礁、龍海隆教鄉等地,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每次收取350元運輸費,並於 2月22日被執勤民警查獲。

龍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周某珊並無營運資質,其駕駛核定載客7人的車輛,載客15人,超載率高達114%,系嚴重超載,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處以刑罰。

法條鏈接:

「案例」车辆超载严重,司机会被判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修正案九修改後)【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說法:

從事旅客運輸,關係較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是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多發的重災區,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將客運車輛嚴重超員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只要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嚴重超員,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應當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

「案例」车辆超载严重,司机会被判刑!

珍愛生命,遠離超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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