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釘槍是否屬槍支、持有就要判刑?律師解答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實習生 陳藝瑗

湖北十堰的龔先生因裝修養殖場購買兩把射釘槍,從而被法院認定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4月24日,澎湃新聞(www.thapaper.cn)對該起案件進行報道引發公眾對射釘槍的關注。(事件回顧:他為裝修網購射釘槍,管制一年一個月)

實際上,近年來因射釘槍引發的刑案並不鮮見。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案例顯示,從2010年開始,全國多地均有人因射釘槍獲刑,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持有槍支、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甚至有人因它喪命。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射釘槍”為關鍵詞搜到的刑事案件裁判文書共有8000多份,其中多數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罪。澎湃新聞分析前50份判決書,其中有39起案件被告人因“射釘槍”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或非法制造槍支罪獲刑。

作為裝修常用的工具,射釘槍是否能認定為槍支?如果區分是用於裝修還是非法持有?是否持有就要判刑?多名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國家層面尚沒有專門針對射釘槍的法律規範出臺,但射釘槍本身作為裝修工具,卻具備足夠的殺傷力和危害性,有關部門應該從源頭上對生產廠家加以嚴控,比針對購買射釘槍的個人進行打擊更有意義。

男子犁地時撿到射釘槍帶回,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湖北省十堰市房縣的龔先生在2016年8月因開辦養殖場裝修需要,在網購平臺上先後購買了兩把射釘槍,其中一把被認定為槍支,此後,龔先生在一審判決中,被房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一年零一個月。

龔先生無法接受這一判決,他認為自己並沒有非法持槍的主觀故意,只是將射釘槍作為裝修工具進行購買,遂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階段。

實際上,龔先生所遭遇的因射釘槍引發的刑案近年來並不鮮見。中國裁判文書網在2017年6月13日曾公佈一起案件,雲南文山男子高某撿到一把射釘槍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

判決書顯示,2016年6月4日,文山市公安局在調查高某涉嫌的另一起案件時,在高某的家中查獲了一把改裝的射釘槍,經過核實,這把射釘槍是高某於兩個月前在瓦窯地裡犁地時撿到的,此後高某將射釘槍帶回家,並一直持有。

後經文山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警方在高某家中查獲的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改制槍支,具有致傷力。

文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一支槍支,並據此於2017年5月22日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父親去世留下改制射釘槍,兒子代為保管因此獲刑

類似的案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案例中還有很多,與龔先生被判處管制、高某被判處緩刑相比,還有人因持有射釘槍被判處實刑,雲南紅河男子王某就曾因父生前留下的一把射釘槍獲刑一年。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15日15時左右,民警在箇舊市雞街鎮雞街村委會三家寨巡邏時,抓獲非法持有槍支的王某。經紅河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民用非制式槍支,具有致傷力。

箇舊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王某及其辯護人稱,涉案的射釘槍是王某的父親在世時遺留下的,王某隻是代為保管,並不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

王某上訴後,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故意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鑑於王某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在原判基礎上,依法對王某再予從輕處罰。

2017年2月10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持改制射釘槍尋仇,擔心坐牢射殺執法隊員

射釘槍作為一種具備致傷力的裝修工具,既能用於裝潢,同時也可以成為“殺器”。

據公開資料介紹,射釘槍又稱射釘器,由於外形和原理都與手槍相似,故常稱為射釘槍。它是利用空包彈、燃氣或壓縮空氣作為動力,將射釘打入建築體的緊固工具。射釘槍用於裝修,操作快速,能大大減輕工人勞動強度,降低施工成本,然而,其危險性也不言而喻。由於射釘器是通過擊打射釘彈使火藥燃燒作為動力的工具,因而人們很自然地將它和槍聯繫起來。實際上,射釘槍也極易被改裝成槍支,進而被不法分子用於違法犯罪。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有關刑案中,改裝射釘槍用於違法犯罪的案件多不勝數,用射釘槍殺人的命案也不止一兩起。

比如,雲南昆明男子馬某曾持射釘槍,將一名執法隊員射殺,他也因此被判處死刑。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馬某於2016年8月期間,在五金店購買了兩把射釘槍、射釘彈及鐵砂。隨後,馬某將兩把射釘槍改裝為槍支,其中一把被他以45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判決書稱,馬某曾因瑣事多次找倘甸鎮計施寬村委會主任劉某處理未果,遂懷恨在心,意圖殺害劉某。2017年9月1日13時許,馬某持改裝射釘槍到村委會尋找劉某,卻意外遇見了兩名身穿制服的倘甸綜合執法大隊隊員。馬某以為二人是來抓他的,擔心坐牢,遂用射釘槍將其中一名執法隊員楊某射殺。

經鑑定,楊某系被他人槍擊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左肺動脈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經預謀後持槍射殺他人,致楊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此外,馬某曾將自己改制的一把射釘槍出售給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昆明中院據此數罪併罰,於2018年9月21日判處馬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持有射釘槍是否定罪不能一概而論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射釘槍”為關鍵詞搜到的刑事案件裁判文書共有8000多份,其中多數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罪。澎湃新聞分析前50份判決書,其中有39起案件被告人因“射釘槍”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或非法制造槍支罪獲刑。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志偉表示,近年來由射釘槍引發的刑案比較常見,這源自於我國的槍支認定標準、民眾的法律意識等多方面因素,但持有射釘槍是否就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業界一直備受爭議。

“射釘槍是否屬於槍支,不能簡單以其外觀及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劉志偉說,射釘槍的功能及作用在產品本身的介紹中是用於裝潢,並不是殺人或傷人,這也是射釘槍在市面上比較常見的原因,“但刑事案件中還要考慮行為、危害後果以及主觀意圖,不能簡單在射釘槍與槍支之間畫等號,除非有人以射釘槍為工具故意實施暴力犯罪。”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趙良善表示,故意改裝射釘槍實施暴力犯罪與單純購買並持有射釘槍兩類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意圖及犯罪目的,“我國槍支認定標準的門檻很低,具備傷害力的射釘槍大部分都超出了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但持有射釘槍是不是就一定等同於刑事犯罪,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涉案者持有射釘槍的主觀意圖及持有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不能一概而論。”

建議:暫無專門法規管制射釘槍,應從源頭嚴控

趙良善說,儘管射釘槍本身在市面上作為裝修工具來銷售和使用,但其殺傷力不容小覷,利用和改裝射釘槍實施暴力犯罪的案例在近些年也並不鮮見,立法部門對於這種可能與生活息息相關,卻能夠達到槍支認定標準的器械應予以明確界定和嚴格管制。

“目前,在國家層面並沒有專門針對射釘槍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僅針對槍支和仿真槍。”趙良善說,儘管射釘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歸類到仿真槍裡面,但這並沒有改變射釘槍在市面上被廣泛使用的現狀,二者仍存在一些本質區別。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對近年來射釘槍的管理也引起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視。福建省在2017年7月8日曾發佈和實施了《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從十四個方面對射釘槍及射釘彈的生產、銷售、購買、使用和監督管理作出嚴格規定,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電商平臺、使用單位等多個主體,並提出了實名登記的管理制度,希望以此達到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劉志偉說,射釘槍作為裝修工具實際上有條件對人體造成傷害,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加以改裝利用,則具有足夠的危害性,“因此,我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射釘槍生產廠家進行嚴控,從源頭上避免對射釘槍的‘濫用’,同時形成制度化管理和應用體系,這遠比對購買射釘槍的個人進行打擊更有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