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四中全會精神•案說丨搶劫!綁架!涉黑!這些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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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郭某某、張某某盜竊、搶劫、綁架罪一案公開宣判。

貫徹四中全會精神•案說丨搶劫!綁架!涉黑!這些人被判刑

經依法審查查明

郭某某與張某某繫獄友關係,2018年先後刑滿釋放。


2019年4月初,二人經聯繫後在進賢縣李渡鎮碰面,經協商預謀在此地“搞點錢”後郭某某駕駛其於2019年3月下旬在上海市盜竊所得的麵包車載張某某在李渡鎮隨機尋找作案目標。


4月10日晚8時許,在李渡鎮某銀行發現獨自取款的女子盛某某,待盛某某走到一小巷後,二人用暴力將盛某某抬上面包車,將盛某某剛取出的3000元錢搶走,又通過暴力威脅盛某某說出銀行卡密碼。逼問出密碼後,郭某某駕車至另一銀行網點,將卡內剩餘的2900元全部取出。

郭某某與張某某因認為搶到的錢太少,便臨時起意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的方式向盛某某的丈夫索要“贖金”人民幣4萬元,並威脅其不得報警,否則“撕票”。

期間,郭某某駕車往江西省九江市方向行駛,至次日凌晨到達九江市某村莊。盛某某家屬當晚按照要求將4萬元匯至郭某某指定的盛某某的銀行卡,並向進賢縣公安局報案。


2019年4月11日晚,郭某某在九江市某銀行網點取出人民幣2萬元,分給張某某1萬元。當其再次取款時,二人被及時趕到的進賢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盛某某被成功解救。

進賢縣人民法院認為

郭某某、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9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判處郭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郭某某、張某某搶劫既遂後,因嫌搶到的錢太少,繼而以被害人為人質,向被害人家屬勒索更多錢財,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判處郭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郭某某在上海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62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決定執行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29日(前罪搶劫罪剩餘附加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

決定執行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5個月(前罪搶劫罪剩餘附加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02

12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徐某波等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系吉安市永新縣人民檢察院一審公訴的涉黑案件,23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十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被告人徐某波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貫徹四中全會精神•案說丨搶劫!綁架!涉黑!這些人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7月以來,被告人徐某波刑滿釋放後,開始積極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並糾集人員不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歷時一年多,逐漸形成了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定,行為規則嚴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形成後,被告人徐某波多次指使組織成員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在永新縣周邊地區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串通投標、插手基層組織建設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犯罪行為9起,違法行為4起,致1人重傷、1人輕傷、2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徐某波為首的犯罪組織骨幹成員固定,組織結構穩定;通過開設賭場獲取鉅額經濟利益;

為維護賭場利益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多次採取尋釁滋事行為強行消費掛賬和交易;

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強大的心理恐懼,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構成要件,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吉安市中院遂作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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