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關於拆遷補償款,你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在拆遷過程中,各位被拆遷人最為關心的就是拆遷補償款的發放問題,法律上對此也做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定。但是,出於種種原因,拆遷方在實施拆遷工作的過程中,對於其中很多內容卻選擇避而不談、不向被拆遷人解釋清楚。今天就為大家總結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關於拆遷補償的規定中較為重要的內容,希望大家都能據此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到拆遷方的忽悠。

關於拆遷補償款,你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一、 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由此可知,拆遷方必須在支付完拆遷補償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房屋,否則根據法律的規定,是無權要求被拆遷人搬遷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先補償”,應當是指足額補償、全部補償款到位才算,僅僅支付部分拆遷補償款就要求搬遷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關於拆遷補償款,你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二、可以自行選擇補償款或房屋產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據此可知,被拆遷人是有權在貨幣補償或安置房補償中自由選擇的,拆遷方對此無權進行干涉。與此同時,如果是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拆遷人若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還必須提供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用於安置。

關於拆遷補償款,你必須要知道的幾件事

三、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屋市場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由此可知,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若是拆遷過程中,房屋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結果過低,甚至低於同類房屋市場價,那麼這一結果就一定是存在問題的,據此進行補償也是不合理的。對於不合理的評估結果,被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複核。

以上就是關於拆遷過程中,關於拆遷補償的一些重要規定,被拆遷人可以積極學習這些法律知識,瞭解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以免拆遷過程中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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