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私拿第三者手機並打印的通話記錄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嗎?

私拿第三者手機並打印的通話記錄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嗎?

昨天下午,本婚姻律師在海淀區法院出庭處理了一起因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案件,我代理的是出現外遇的被告王先生(化名)。該案沒什麼特別之處,王先生與張女士(化名,本案原告)結婚4年,從去年開始王先生與公司同事劉小姐(化名)發展成情人關係,後被張女士發現便鬧到了離婚的地步。

在接受王先生委託的時候,本離婚律師詳細詢問了其妻子有可能掌握的第三者證據。發現張女士雖然知道第三者是誰並跑到王先生單位私自拿走了劉小姐的手機外,應該沒有其他證據。而該手機號碼並非實名。對此情況,本律師推斷張女士肯定會去電信公司打印該手機的通話詳單,並以此作為王先生有第三者的證據。對於這點,王先生顯得非常焦慮,因為如果該證據成立,在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及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上將對王先生很不利。但本律師憑多年辦理婚姻案件的經驗有把握否定掉張女士的這些所謂第三者證據。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首先,該手機號碼非實名,張女士即便取得該手機並打印出通話詳單顯示出王先生與該手機機主有頻繁通話,也無法證明該手機屬於第三者所有;退一步講,即便張女士能證明手機就是第三者的,也會因為張女士取證手段違法而不被法院採信(以盜竊的方式拿走他人手機輕則違法,重則屬於犯罪行為)。所以在這個起訴離婚案件中,只要應對適當,王先生根本不用擔心這些證據。

事情果不出本律師所料,開庭時作為離婚原告的張女士拿出一份長長的通話詳單及手機,指責王先生有外遇,要求孩子歸自己撫養,並在夫妻財產分割上對王先生予以懲罰。由於張女士的這份證據存在嚴重缺陷,本律師當庭闡述了前面的理由。對此,法官也表態說如果張女士沒有其它證據加以佐證的話,法院無法採信該證據,更不可能據此認定王先生有第三者。由於應對得當,張女士自認為最有力的證據土崩瓦解,案件審理開始變得對我方有利。相信再過一個月,王先生肯定能拿到一份讓他滿意的離婚判決書。

通過該案可以看出:在離婚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法律對證據的要求: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案中張女士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就是因為欠缺這三個基本屬性而無法被法院認可。如果您對自己在離婚案件中掌握的證據有些吃不準的話,建議您提前找專業離婚律師諮詢,及早做好應訴的準備,以免讓自己在訴訟中變得非常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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