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6 我能拒絕接受拆遷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單方做出的補償數額嗎?

某地計劃實施徵收工作,吳先生的房屋建築面積為713平方米,該房屋位於拆遷範圍之內。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依拆遷人的申請,對吳先生的拆遷房屋進行估價,並且做出評估鑑定的結論,鑑定拆遷人應當給予吳先生安置補償費68萬餘元。吳先生對被拆房屋補償費提出了異議,並且要求產權調換。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申請當地建設局對該糾紛進行裁決。建設局依據該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的評估價格,對拆遷人與吳先生之間的拆遷糾紛作出裁決,內容概括如下:(1)限被拆遷人吳先生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拆遷完畢;(2)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仍然為為68萬餘元。對此,吳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維持裁決第一項,撤銷第二項,並且責令該建設局重新做出裁決。

我能拒絕接受拆遷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單方做出的補償數額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多少拆遷補償,基本上是依據房產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確定的。然而,在拆遷關係中,被拆遷人往往屬於弱勢的一方,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關法律規定基於利益平衡原則,通常更側重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我能拒絕接受拆遷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單方做出的補償數額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多數決定、隨機決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雖然這一規定並不具體,但是還是能從其中看出其賦予被拆遷人的選擇權以及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在本案中,儘管被拆遷人的拆遷程序基本上都是依法進行的,但是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卻不管不顧被拆遷人的意願,單方進行了選定和評估。因此,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不合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能拒絕接受拆遷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單方做出的補償數額嗎?

很顯然,一旦由拆遷方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拆遷方就很可能會為了一己私利而對評估機構進行收買與干涉,進而壓縮徵收成本,這樣做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正因為如此,立法才會去著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強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與公正,同時也更是為了保障雙方利益的平衡。

在實踐當中,被拆遷人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對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瞭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處於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難以維護自身該有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儘可能地去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來弄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矇在鼓裡,連自己的損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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