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避諱制度


●王東峰

避諱,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傳統禮俗,“始於周,成於秦,盛於唐宋”。人們從儒家的孝義君親出發,對於言談書寫中所遇到的君主或尊親名諱必須要回避。避諱發展到唐代,範圍更廣,也更嚴格。

據《唐律疏議》卷10《職制律》載:“諸上書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文書犯者,笞五十。即為名字誤犯者,徒三年”。此條法律規定對犯國諱(即皇帝名諱、廟號等)的官吏,視情節給予輕重不等的懲罰。除此之外,還規定:“諸府號、官犯稱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免所居官。”也就是說,如所授官職名稱與父祖名諱字同或音同,就要主動辭讓,調換官職,否則,就會被罷官。如賈曾以父親諱忠而不肯拜中書舍人。進士考試時若遇到試題有家諱,也要中途退場,等待來年再應舉。

除了國諱和家諱外,下屬還要注意避官諱。北宋初年錢易的《南部新書》記載,唐柳公綽在山南節度使任上時,“有屬邑啟事者犯諱,糾曹請罰”。口頭犯諱既屬可糾,公文科罰尤不可免。所以日僧圓仁入唐後,除國諱外,沿路還被告知從節度使以至縣令等長官之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舉子的姓名與考官的官諱或姓名衝撞,就會導致“困一生事”。

另外,地理、建築、寺觀等,也要遵循避諱原則。如唐高宗顯慶二年,偃師縣(今洛陽偃師市)三藏聖教序碑,末雲“奉敕弘福寺為招提寺”,將“弘福寺”易名為“招提寺”,是因當時李弘被立為太子。又如東都洛陽宮的則天門,唐中宗神龍元年,避武則天的尊號改為應天門。令人不解的是,就連某些動物,也要避皇帝的姓諱。據段成式的《酉陽雜俎》記載:“鯉,脊中鱗一道,每鱗有黑點,大小皆三十六鱗。國朝律,取得鯉魚即宜放,仍不得吃,號赤鯉公,賣者杖六十,言鯉為李也。”唐代的鯉魚實在太幸福了,一直到老死,都不用擔心有刀俎之禍。

在這樣嚴厲的避諱制度下,發生了許多可氣可笑又可嘆的故事。

唐無名氏《玉泉子》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李訥去浙東赴任,途中,淮楚郡守盧罕盛情款待,他命手下人給李訥送飯,不曾留意,這個下人的姓名與李訥父諱同。李訥大怒,第二天起早不辭而別。盧罕知道怎麼回事後,追上李訥,向他道歉,並說已經鞭打了下人,可李訥仍決意離開。盧罕也很惱火,我向你道歉了,人也懲罰了,你還不依不饒,要走你就走吧,自己也拂袖而去。宋洪邁的《容齋隨筆》稱,後唐有個叫於鄴公的,新授郎官後參拜工部侍郎盧文紀,“文紀以父名嗣業同音不見,鄴憂畏太過,一夕雉經於室”。因避諱而導致自殺,這樣的事例,令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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