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一包子鋪老闆被判刑

近年來,邢臺兩級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妥善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全市法院近年來審結的涉及消費者權益案件中篩選了十件典型案例,現予發佈。旨在以案釋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引導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

案例10

侵犯消費者權益構成犯罪的,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從事的職業範圍也應適當予以禁止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至案發前,方某在威縣縣城經營“天香包子鋪”,為了使包子賣相好,在和麵時添加了“鑽星牌”香甜泡打粉。2015年5月26日10時許,威縣公安局從方某經營的“天香包子鋪”中扣押用於製作包子的“鑽星牌”含鋁泡打粉700餘克,並扣押10個包子。經河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鑑定,方某所生產的包子中鋁含量為348mg/kg。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在銷售的小麥粉製品中添加明知禁止使用的含鋁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方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點評】《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於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中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小麥粉及其製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堅持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收益,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本案被告人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劑雖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食品生產者保障食品安全是其基本職業底線,本案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其職業範圍也做了禁止規定, 進一步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行為予以打擊。

來源丨邢臺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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